专访民进中央副主席何志敏:拉长基础研究评价周期 重视科技原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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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民进中央副主席何志敏:拉长基础研究评价周期 重视科技原始创新
2024-03-07 09:03:00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迈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新质生产力”成为中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高频词。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紧密相关。
  目前,我国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方面仍存在“堵点”“断点”。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何志敏认为,我国科技事业中还存在从事基础研究动力不足,新型研究机构重科研轻开发、重成果轻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成新质生产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何志敏为此带来了“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等提案。他建议,第一,要拉长基础研究评价周期,重视“小同行评议”等有利于原始创新的评价制度,解决新质生产力的源头问题;第二,制定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导向的中试平台建设扶持政策,提高科研中试基地的整体效能,解决好跳出“死亡之谷”问题;第三,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借鉴市场化咨询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健全成果转化部门工作体系和制度流程,解决好谁来转化和转化动能问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同样起到关键作用。何志敏一直关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曾连续两年带来相关提案。如何继续助力数据要素流通?如何继续探索和完善数据知识产权规则?何志敏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专访中作出了进一步解答。
  《21世纪》:在您看来,目前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提案建议制定中试平台建设扶持政策,您认为这些政策将如何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何志敏:主要原因之一是对中试环节重视不足。中试环节是科技成果迈向市场化的关键阶段,我国缺乏有规模、有影响力的中试基地,中试环节对资金需求比较实验室研究更大,不少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意愿不足。此外,成果转化缺乏有力支持。虽然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但大部分专利转移机构主要职能是辅助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和成果评审验收,成果转化等核心功能被边缘化,科研人员往往既要埋头搞科研,还要迈腿跑市场。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制定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导向的中试平台建设扶持政策,提高科研中试基地的整体经济效益。具体来看,需要明确中试基地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快推进涵盖从研发、小试、中试等节点的成果转化平台服务功能建设。此外,可以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探索符合基于中试的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路径。比如在中试前中后期,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投入风险与收益特征进行精准支持和差异化金融服务。还可以鼓励保险企业大力拓展科技保险业务,探索对保险企业以承担部分保险费和超额赔付金等方式提供补贴,把科技产业化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加以实施。
  《21世纪》:数据产权保护是您长期关注的一个话题,过去两年都有相关的提案。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层面利好数据要素化的政策信号不断释出。在您看来,探索数据产权保护规则,将如何助力数据要素流通?
  何志敏:当前,各国数据的产权保护制度,都还处在探索阶段,谁能够率先形成合理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提供有力支撑,谁就能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通过数据产权制度,能够明确数据参与各方的权益,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有利于增强数据处理者利用数据获取收益的信心,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数据交易和市场化流通。因此,我建议要抢抓机遇,在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加快数据产权制度探索,为做强做大做优我国数字经济打下坚实基础。
  据我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探索工作,试图摸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尝试为经营主体寻求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一项新的选择。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保护对象、保护主体、确权方式、权益内容、保护方式、运用模式“六个方面”。其中,保护对象为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保护主体为数据处理者;确权方式采取权利登记;权益内容包括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权益;保护方式采用行为规制模式;运用模式包括在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质押融资等方面。
  按照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思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开展了实践探索,各地方已经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建立登记平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其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为数据处理者持有相应数据提供了初步证明,在数据纠纷、数据交易、数据质押等方面得到了应用。
  《21世纪》: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在司法适用上也有了突破,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纠纷案件。您如何看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认定中的证明效力问题?
  何志敏: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的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司法案件中,原告以登记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证书作为享有相关数据权益的初步证明,得到了诉讼双方认同和法院的认可。
  举证难一直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纠纷的堵点。数据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难以追溯等特点,“举证难”的问题在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案件中尤为突出。因此,在数据纠纷中,数据处理者如何证明自己是数据的持有人、享有相关权益,难以举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出现,为登记经营主体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本质上起到初时证据的作用,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实践,因而得到市场主体的响应和司法机构的支持。
  目前,在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中,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已经签订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备忘录,将进一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证书的证明效力应用。期待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工作协同,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在线调用、证据互认、信息共享等机制,为企业维护数据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21世纪》:在一些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已有数据企业以数据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成功向银行获取贷款。和专利、商标一样,数据资产也能融资,对此您怎么看?您认为在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上,还可以往哪些方向发力?
  何志敏: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不少企业,尤其是数据加工企业的核心资产。据我了解,截至2023年底,企业通过数据知识产权获得的质押融资授信金额超过23亿元,这些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不少企业已经实际收到了放款。我认为,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拓宽融资渠道,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抵押难、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有助于支持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转型升级。
  但同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数据价值确定。数据和专利、商标一样,作为无形资产,也存在价值难以评估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引导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发展。二是数据确权问题。如果不能明确数据的归属,作为质押物及其处置的法律依据不足,容易导致金融风险;使用权如未得到数据所有者同意,也很难质押、抵押或转让;如果数据涉及个人隐私、重大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能否转让存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等等。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加快数据确权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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